市直各部门,,,,,各企事业单位,,,,,驻青部队,,,,,各驻青单位,,,,,青岛市排水管理处,,,,,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,,,,,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,,,,,各区、市物价局、财政局、城管局:
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《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15]119号)和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《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[2015]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》(鲁价格一发[2015]30号)要求,,,,,经市政府研究决定,,,,,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水(含部队、学校、托幼园所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)以外的其它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,,,,,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.2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.40元。。。。。。其中,,,,,企业等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,,,,,按每立方米1.5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。。。。。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办法和缴纳方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。。。。。。
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。。。。。执行范围为市南区、市北区、李沧区,,,,,其它区、市可参照此执行,,,,,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,,,,,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。。。。。。《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青价费[2007]138号)同时废止。。。。。。
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城市管理局
2016年12月14日